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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4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市朗科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
—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

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董秀琴、宋执环、赵亚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