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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10-14  

						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19-066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陈静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5,4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52%)的刘孝朋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5,4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52%)的刘晓昕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以上 2 位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

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55 日内进行(即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且刘孝朋、刘沛然及刘晓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
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进行,且刘孝朋、刘沛然及刘晓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

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上述人员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的一致行动人,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拟减持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拟竞价减持数量   拟大宗减持数量    拟减持数量合计占公司

                                                            (股)           (股)          总股份比例(%)


刘孝朋       ——        5,418,000          4.52           600,000          600,000                 1


刘晓昕       ——        5,418,000          4.52           600,000          600,000                 1

(注 1:本公告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股权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存在误差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所获得
的股份。
    3、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4、减持数量和比例: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均计划减持不超过 120 万股,均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55 日内进行(即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宗交易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进
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7、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8、其他说明:刘孝朋先生、刘沛然女士、刘晓昕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女士为一致行
动人,上述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
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二、   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刘孝朋、刘晓昕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
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朗科智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朗科智能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刘孝朋、刘晓昕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本企业)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
度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
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
    ①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
    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本人(本企业)承诺

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发布
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

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该项规定;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其他说明: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的股份继承于刘显武先生,按相关法律法规,
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在继承刘显武先生股份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刘显武先生关于股份所做
的所有承诺,刘孝朋先生、刘晓昕女士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减持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均继承
于刘显武先生所做承诺。

    截至目前,刘孝朋、刘晓昕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
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减持计划公告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预披露公告,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可能根据自
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决定是否实施、部分或全部实施
本次减持计划,因此本减持计划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
实施进展情况。
    2、公司将督促上述减持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3、本次刘孝朋、刘晓昕拟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刘孝朋、刘晓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