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5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董秀琴、宋执环、赵亚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