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关于董事离职及监事离任后三年内被聘任为董事的公告2019-11-25
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3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职及监事离任后三年内被聘任为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离职事项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
事顾鼐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顾鼐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原定任
期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
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顾鼐米先生的离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生效。顾鼐米先
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鼐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顾鼐米先生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顾鼐米先生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事项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黄旺辉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因黄旺辉先生曾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属于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
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的规定,现就该情
况公告如下:
黄旺辉先生自 2008 年入职公司,曾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公司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18 年 10 月 12 日因监事会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鉴于黄旺辉先生任职期间勤勉敬业且在企业管理及公司治理方
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黄旺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黄旺辉先生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离任后,股份买卖情况如下:
序号 增持/减持时间 增持/减持数量(股)
1 离任时持股数量 774,000
2 2019 年 9 月 9 日 -564,500
3 2019 年 9 月 10 日 -209,500
合计 0
注:截止目前,黄旺辉先生暂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黄旺辉先生上述买卖行为系在任期届满且离任半年后发生,其买卖行为未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简历:
黄旺辉,男,198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昌高等专科学校,
大专学历。2002 年-2003 年任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2003 年-2006 年任泉州市桑
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06 年-2008 年任十速兴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电子工程
师;2008 年-2012 年 10 月任朗科有限研发中心开发一部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兼研发中心研发一部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研发中心研发一部总监。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之日,黄旺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
定的情形。经查询,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