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6月)2020-06-3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2 月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
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
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
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
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
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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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 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
司股票;
3.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5.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
本息;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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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
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
或回售条款等;
2.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
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
序作出决议;
3.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
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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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 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申请破产;
4. 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该规则的规
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 公司董事会;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
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书面形
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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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5.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6.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
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
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
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的,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发生上
述情形时,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
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补
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
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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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可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
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
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对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 5
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
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
人。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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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
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
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
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
4. 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
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
债的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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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
提供给召集人。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的方式
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
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
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
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
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
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
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
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
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
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
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
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
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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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
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
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
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
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
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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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保证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
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
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
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
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
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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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
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 2 个
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
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
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
师、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
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
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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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托的代表)、监票人和记录员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
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本次可转债债
券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
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
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
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的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
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发行人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
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发行人指定
的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
行的本次债券:
1.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2.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
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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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
本金;
3. 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4. 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第四十六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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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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