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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2021-02-05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二月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人”、或“本保荐
机构”)接受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公司”
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主承
销商。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深圳市朗科智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
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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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情况.....................................................................................................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8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0
    五、保荐机构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15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24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结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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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

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宇涛、路明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指定于丽华作为本
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陈力、许艺彬、韩煦为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陈宇涛: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经济学硕士,具有 20 余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主持并参与了恒丰纸业、力元新材、
荣信股份、宝莫股份、艾迪西、航天工程、康拓红外等 IPO 项目,恒丰纸业非
公开发行暨引入外国投资者、贵航股份非公开发行暨重大资产重组、华东科技非
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路明: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13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太钢不锈股改与整体上市、东方电气集团
整体上市、中国平安 A 股 IPO、深高速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东方电气公开增发、
东方电气非公开发行、国电南瑞非公开发行、美的电器非公开发行、长城电脑非
公开发行、TCL 非公开发行,超华科技非公开发行、绿色动力 H 股 IPO 及回 A、
朗科智能 A 股 IPO、华大基因 IPO、裕同科技可转债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于丽华: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主要参与深天马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南极电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深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国农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智度
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三、发行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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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注册地址:
                            8-4 号厂房五层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陈静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办公地址:
                            8-4 号厂房五层
邮政编码:                  518108
电话号码:                  0755-36690853
传真号码:                  0755-33236611
电子信箱:                  stock@longood.com
                            电子智能控制器、开关电源、照明电源、传感器、动力电池产
                            品、电脑及周边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光
                            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
                            明电器的研发与销售,电子元件的销售,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及
                            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智能控制器、开关电源、照明
                            电源、传感器、动力电池产品、电脑及周边电子产品、医疗电
                            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
                            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440
股,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保荐机构重要
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中信证券投资、中信里昂)未持
有发行人股票。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 A 股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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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不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
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影响。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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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6 月 15 日,使用中信证券 263 会议系统召开了朗科智能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
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朗科智能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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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荐人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九)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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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朗科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通知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由内核部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
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朗科智能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
信证券同意保荐朗科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朗科智能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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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017.14
万元、4,457.46 万元、10,323.29 万元,2017 年-2019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599.30
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38,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如改变资金
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及 2019
年 公 司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457.46 万 元 和
10,323.2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491.46 万元和 9,656.61 万元,最近两年盈利。根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079.43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655.39 万元。根据发行
人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公司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前,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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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可转债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
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
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完
全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
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
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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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发行人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深圳市
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3613 号)中
指出:“朗科智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
编号为天健审[2018]3-224 号、大华审字[2019]005421 号、大华审字[2020]006131
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及 2019
年 公 司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457.46 万 元 和
10,323.2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491.46 万元和 9,656.61 万元,最近两年盈利。根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079.43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655.39 万元。发行人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
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
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截至
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
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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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
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
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017.14
万元、4,457.46 万元及 10,323.29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599.30 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38,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
编号为天健审[2018]3-224 号、大华审字[2019]005421 号、大华审字[2020]006131
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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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0.63%、36.70%、37.96%和 38.9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
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6,477.92      20,348.36      -9,441.65      11,903.54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14,863.17      -9,925.53         174.69       1,274.03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3,035.94         845.66      -3,599.98      -3,750.00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10,973.67      11,831.88     -13,094.98       9,005.47
物净增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
                          21,026.41      32,000.08      20,168.20      33,263.19
等价物余额

     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相符,公司的现
金流量正常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日常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77,371.71 万元,无其他已发行债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预计募集资金 38,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本次发行不会使发行人形成不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发行人拥有足够现金流支付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本
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
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
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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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用于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
主营业务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静及其一致行动
人,朗科智能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朗科智能经
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同时,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方案包括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人聘请的评级公司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主体信用级
别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A-。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
鹏元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本次发行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

     6、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
算方式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内容;

     7、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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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公司此次发行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此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规定。

      五、保荐机构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
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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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法律顾问。

     发行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审计机构。

     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评级机
构。

     发行人聘请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
测算等咨询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智能控制器行业,下游应用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锂电池
保护、LED和HID照明电源行业发展受全球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影响。随着人们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动工具、智能家居等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持续上升,市场需
求稳步增长,若未来全球经济波动较大或长期处于低谷,电动工具、智能家居等
终端产品的市场需求可能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智能控制器的市场需求不断上升,行业
发展前景广阔,将吸引越来越多新企业进入或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剧行业
竞争。公司凭借多年研发及生产经验的积累,掌握了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积累
了TTI、九阳股份、云米电器等优质客户,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确保产品
品质,获得了下游客户的认可。若公司不能持续技术创新、增强研发能力、提高
生产效率、扩大业务规模,则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会下降。

     3、国际贸易摩擦加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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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主要客户的产品销往北美、欧洲、香港等地区,主要集中于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等日常用品领域。2018年6月以来,美国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
其公布的征税清单中包括公司部分客户的下游终端产品,但未实际执行,因此目
前公司受贸易摩擦影响较为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保持增长
态势。但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或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并直接涉及
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年-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比分别为73.54%、
70.80%、74.25%和70.66%,公司销售客户的集中度相对较高。电子智能控制器
行业的下游行业内多为大型品牌厂商,因此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大型品牌厂
商在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若公司主要客户大幅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数量,
将给公司业务经营带来显著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

     2、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降风险

     公司目前的产品主要包括小家电、电动工具电子智能控制器等传统产品和新
型智能电源及控制器产品,其中传统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低。目前,传统产品对
应着下游成熟的市场环境,毛利率基本维持在15%左右。公司进入智能电源及控
制器产品市场时间较早,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一批优质客户,公司该类产品
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达到近25%。随着未来更多的厂商参与到智能电源及
控制器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很有可能面临此类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短缺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IGBT、MCU、MOS管等各类型半导体元器件,电
阻、电容、电感等无源原件,以及PCB、FPC等。相关原材料所处行业均为充分
竞争行业,一般而言不存在供应不足情形,但特定的原材料仍可能出现短期的供
应不足或者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如果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现供货不及时或
者大幅提升原材料价格的情况,而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等方式转嫁成本,
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新客户开拓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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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技术革新风险

     电子智能控制器行业呈现技术创新快速产业化、各种控制技术集成化等趋
势。随着智能家居、物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发展,公司专注的下游产品领域对电子
智能控制器产品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如果公司的技术创新不足,在技术
积累、产品研发等方面不能及时跟上智能控制技术的变化趋势和下游客户的需
求,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将影响公司的竞争优势。

     5、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足或流失的风险

     电子智能控制器行业是一个产品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行业,对研发、生产
团队反应速度要求较高。公司核心经营团队在智能控制器及相关行业领域积累了
近二十年的专业生产、研发经验。若公司相关人员流失而未能及时补充岗位替代
人选,或人才队伍建设落后于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则会限制公司的竞争力,降
低生产效率,并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6、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本公司产品有非标准化、定制化的特点,产品型号众多,因此产品质量控制
一直是公司的工作难点和重点。如果公司产品出现不符合客户质量及设计要求或
者其他质量问题,会面临客户要求产品回收返工、赔偿甚至取消订单及合格供应
商资格等追责风险。这不仅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还会对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以
及今后业务的拓展造成负面影响。

     7、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已在越南投资设立生产基地,服务于当地客户并辐射周边市场,有利于
公司业绩的增长。公司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所在国政治动荡、外
汇管制、经济政策突变、贸易限制以及与客户潜在诉讼、客户开发不顺、客户退
出当地市场等因素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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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974.69万元、20,868.73万元、
19,292.58万元和19,453.2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50%、25.96%、
19.81%和20.31%,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对应
的客户资信良好,回款情况较为稳定。若公司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的财务状况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可能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将给公司带来一
定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据相关政策规定,2018年-2020
年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9年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金额分别
为831.40万元、605.91万元和1,241.4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9.00%、13.59%和
10.67%。此外,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从各级政府得到补贴金额分别为532.73万
元、522.30万元和456.14万元。如果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或政府补贴政策未
来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将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汇率波动风险

     2017年-2020年1-6月,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比重分别为36.79%、41.52%、50.32%
和45.96%,部分重要原材料如IGBT、MCU等多为进口,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以
美元、港币结算。受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
-1,905.67万元、-121.76万元、787.59万元和521.11万元。若未来人民币汇率持续
波动,可能会持续产生汇兑损益,对当期利润带来不确定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的存货数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22,544.49万元、
28,850.91万元、27,838.05万元和27,321.6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46%、27.56%、22.76%和21.57%。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但是如出现公司未及时把握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
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则公司将面临
存货跌价损失进一步增加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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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550 万台直流无刷电机
控制系统和年产 3.55 万台智能电源管理系统的产能,生产规模将在现有基础上
大幅提升。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目前客户需求、
市场环境和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的,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
司有可能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该等项目的新增产能
无法有效消化。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进行了详尽的可行
性分析。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开
拓新的利润增长点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资完成后,预计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1,665.52 万元,如果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公司面临因固定资产
折旧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

     3、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46%、5.33%、13.62%和 4.69%。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快速产生效益,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同时,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公司收入和
利润增长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将增加公司折旧费用,对公司投
资回报带来压力,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因净资产规模增加而相应下降的风险。

     4、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响洪甸路与侯店路交叉口东北角
NU1-1-1 地块和 NU1-1-2 地块,建设面积共计 7 万平方米。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与合肥市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签署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公司在合肥
市高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约 84 亩,合肥市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将在用地申请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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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面给予最大支持。2020 年 8 月 17 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出具了说明,表
示目前项目用地规划已通过合肥市高新区建设发展局审批,土地指标正在履行审
批程序,预计获得土地指标无实质性障碍。如公司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合肥
高新区管委会承诺积极协调其他已获得指标且通过内部审批的地块作为备用,确
保公司募投项目整体进度不受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合肥市工业项目
用地预审单》并通过相关用地预审流程,相关用地审批流程正在进行中。截至本
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
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着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
地点的风险。

     5、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新建 7,500 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地,以惯
性导航技术研发作为军民融合发展建设的突破点,通过建设 4 个惯性导航技术研
究室以开展研发创新工作。惯性导航技术属于公司未来发展的新方向之一,公司
计划以该项目为基础,逐步进入惯性导航技术应用市场。由于公司过去未曾经营
或者研发相关的产品和技术,该等技术研发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面临着该项
目建设完成后研发工作不及预期的风险。

     (五)关于可转债产品的风险

     1、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
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
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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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
险。

     2、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可转债到期未能实
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
生产经营压力。

     3、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
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4、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
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
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其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
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利率更低。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
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
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其交易价格均可能出
现异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
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
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产品特性,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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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
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
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
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6、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
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
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7、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未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需进行担保,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请
投资者特别注意。

     (六)评级风险

     公司聘请的评级公司中证鹏元对本可转债进行了评级,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
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国家宏观济政策、公司自身等因素
致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将会导致公司的信用等级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资者的
风险。

     (七)业绩下滑风险

     受益于下游行业需求的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2017
年 -2020 年 1-6 月 ,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18,480.09 万 元 、 120,184.85 万 元 、
140,067.83万元和61,325.8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7,213.18万元、3,491.46万元、9,656.61万元和3,655.39万元。公司未来
的经营业绩增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况、行业地位、技术水平、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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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前景及营销能力等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风险。

     (八)新冠疫情相关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影响,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延迟复
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受到延期开工以及
产品流通不畅的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滑。未来如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蔓延和
升级,世界经济具有不可预测和不确定性风险。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
在短期内不能受到控制,可能会对公司的短期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电子智能控制器原有市场的需求量不断提升

     1)电子智能控制器产品渗透率不断提升

     随着各种终端产品日益智能化,电子智能控制器渗透率进一步提高。一方面,
电子智能控制器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等众多领域,
并逐渐往智能家居、物联网、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渗透,应用领域越来越广;另一
方面,现有终端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从单一功能产品不断创新升级为多功能
智能化终端产品,电子智能控制器的技术及适用性不断提高。

     2)电子智能控制器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提升

     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家电产品以及各种泛家电
产品、甚至是工业设备正在经历由机械化时代向电子化时代转变的过程,并且未
来最终将过渡到智能化时代。这导致下游家电等产品对电子智能控制器的要求将
越来越高,电子智能控制器能实现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都将不断提升。因此,除了渗透率提升带来的积极影响,单位产品价值的提升也
将有力的促进行业市场容量的增长。

     3)电子智能控制器的产业分工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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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智能控制器生产企业在改善生产工艺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形
成了一定的技术积累,行业少数企业逐渐参与到下游客户终端产品研发设计中,
与客户联合研发新产品,甚至自主研发并生产终端产品,电子智能控制器的产业
分工不断往下游扩展。

     因此,随着电子智能控制器渗透率的提高、产品性能及附加值的提升以及下
游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变化,未来几年电子智能控制器市场需求将稳步增
长。

       2、智能家居、物联网和产品高度定制化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拉动智能控制
器的市场需求

     电子智能控制器是汽车电子、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工业设备装置等终端产
品实现智能化的核心部件,随着下游行业实现与云端后台链接,5G技术的发展
将推动智能终端的需求量提升,同时也促进电子智能控制器体积的减小,智能控
制器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1、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能力的构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积累,已培养了
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设计研发团队,并于2019年成立了研究院。目前,公司
研发人员中10%-20%为从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工程师,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此外,
公司也在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的对外合作,尤其是高端领域的技术合作。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取得了102项专利,其中18项发明专利、63项实
用新型专利、11项外观设计专利,另有10项境外专利。

       2、领先的技术优势

     智能控制器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针对相同的终端功能,可能存在多种技术实
现路径,而不同技术方案生产出的产品在可靠性、生产成本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决定了产品的功能、成本、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凭借
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研发实力,涉足多领域的控制器研发,已经发展成为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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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锂电池控制保护、智能照明等领域电子智能控制产品的专业供应商,
能够根据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迅速响应。

     此外,公司还积累了一些具有独特领先优势的技术,如在锂电池控制和保护
技术方面,实现了对锂电池组充电电压的精确控制,使锂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得
到充分的保证,同时还具备高可靠性、高效节能的特点,可实现零待机功耗;在
智能照明驱动技术方面,可实现智能照明产品高功率因素、低纹波、高可靠性、
智能调光等特点,适应多种场合的需求。公司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与领先的技术
优势。

     3、优质的客户资源

     家用电器等产品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周期快,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知名品
牌的产品,作为电子智能控制器产品供应商,客户的实力决定了公司的销售规模
以及产品的定位,因此,客户资源对公司所处行业十分重要。公司依靠自身的研
发实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赢得了国内外知名厂商的信赖。公司在家用电器、电动
工具、智能电源等领域的主要客户在该领域具有强大的品牌效应、销售规模和市
场竞争力,公司与这些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了公司的经营和持
续发展。公司国内客户主要有九阳、云米等,国外的客户主要有TTI和SN等。

     电子智能控制器企业进入知名下游制造商的供应链体系具有较高门槛,必须
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品质保证能力、较大的生产规模及丰富的生产经验。电子
智能控制器企业一旦通过合格供应商资质的最终审定,便可纳入下游制造商的供
应链体系,逐步与其建立长期深层次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近三年,公司绝大部
分销售收入来自上述知名企业,这些优秀的客户群体为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公司客户稳步拓展,结构不断丰富,从1家核心客户为
主的结构发展成为2家核心客户、4-5家重点客户、10家以上长期客户的结构,公
司重点客户数量不断增加,并且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合作关系较为稳定。

     4、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子智能控制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已
积累了多年的专业生产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测优势。公司具备
自主研发检测系统的能力,能够根据产品的不同功能特点,自行研制专用测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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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从简单的测试治具,到具备全面测试能力的全自动测试系统,均能自行设计
制造,大大提高了测试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

     公司坚持以精益生产管理为基础的管理理念,在生产模式、操作流程、质量
管理、采购与物流管理等方面不断寻找最佳解决方案,推动持续改善,现已形成
了完善而有效的管理体系。由于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行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完善的
管理体系是长期改善、提高的结果,一般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建立,因此完善的生
产管理体系构成公司的竞争优势之一。

     5、领先的质量控制体系

     作为下游终端产品的核心部件,智能控制器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着终端产品
的性能与使用寿命。

     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管理和控制,拥有较完善的企业
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公司先后建立了环境实验室、锂电分析实验室、空气质量
检测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能效分析实验室、UL目击实验室、电机实验室、可
靠性实验室、EMC实验室等,能够自主进行电子智能控制产品主要项目的试验,
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

     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CQC、UL、CUL、EMC、LVD等标准认证。公司于2005
年已通过ISO9001 管理体系认证,一直以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编制了《质量手册》,产品质量控制已全面覆盖生产作业、基础设施保障、
技术研发、信息采集、客户服务、用户意见反馈等各个业务环节。

     6、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

     由于电子电器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电子智能控制器行业下游
著名终端产品厂商对合作伙伴的协作灵活性和反应速度要求极高,体现在技术研
发专业性、柔性生产灵活性、信息沟通效率、交货及时率等各个方面。

     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积累和较强的研发实力,可保证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符
合客户要求的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产品,满足其对终端产品的功能化要求,并在
柔性生产的机制下组织规模化、高效的生产安排,及时交货,快速响应市场需求。
公司新产品/新型号的研发时间、生产组织时间和交付时间大大缩短,为客户产
品在终端市场的尽快推出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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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
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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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




                                        路   明



项目协办人:

                                        于丽华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彬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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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杨明辉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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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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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陈宇涛
和路明担任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工作,及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
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
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市朗科智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陈宇涛




                        路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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