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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20  

                        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4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沙路 7 号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6 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陈静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9,157,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8.3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6,593,87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1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63,62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4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310,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46,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63,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42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620,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589%;反对 1,536,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666%;反对 1,53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3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