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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善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
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股本总数 206,279,7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5 元(含税),2020 年度现金股利共计人民币 51,569,925
元。除此之外,公司还将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 206,279,7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61,883,910 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一致同意将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有效、可行,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做出的结论,并将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独立意见

    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
布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
范风险。我们同意《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认真了解,认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关于
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豁免部分股东自愿性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豁免除周盼盼、孙泽英及刘显胜之外的其他 35 位股东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自愿性承诺,并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契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且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 7.9 亿元人民币,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拟选择购买投资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
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
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十、关于确认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
赖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时,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安排。
独立董事:赵亚娟、宋执环、董秀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