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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1-04-2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现如下意见:

    一、   对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
事宜》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
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
会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同意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基
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建立健全
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风险的控制,
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运转有效,保证了公司
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
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
客观、准确的。

    经核查,我们认为: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股本总数 206,279,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5 元(含税),2020 年度现金股利共计人民币 51,569,925 元。除此之外,
公司还将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 206,279,7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61,883,910 股,不送红股。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事宜。

    五、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六、关于确认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确认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实际情况,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
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之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褚青松                      孙泽英                     周盼盼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