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1-12-02
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23100 债券简称:朗科转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智能”)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和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订对外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
合作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及其委托的管理层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签订对外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8)。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和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告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并初步确定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响洪甸路与侯店路交叉口东北角
NU1-1-1 地块和 NU1-1-2 地块。
公司 2021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惯性导航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响洪甸路与侯店路交叉口东
北角 NU1-1-1 地块和 NU1-1-2 地块,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大龙山路与长安
路交口东南角 KS2-2-3 地块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朗科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新能源”)、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控”)
与安徽省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就相关事
项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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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朗科新能源
1. 出让方:安徽省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受让方: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3. 宗地编号:KS2-2-3-1;
4. 宗地面积:29998.8 平方米;
5.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6. 出让年限:50 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7. 出让价格:11,519,539.2 元;
8.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大于 1,建筑密度不低于 40%,绿地率
不高于 10%;
9. 受让人同意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之前开工,并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之前竣工;
10.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朗科智控
1.出让方:安徽省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受让方: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
3.宗地编号:KS2-2-3-2;
4.宗地面积:16666.7 平方米;
5.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6.出让年限:50 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7.出让价格:6,400,012.8 元;
8.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大于 1,建筑密度不低于 40%,绿地率不
高于 10%;
9.受让人同意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之前开工,并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之前竣工;
10.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交易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本次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为公司合肥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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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研发中心提供土地资源;通过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生产能力、研发实力将得到有效
增强,运营服务体系亦将更加符合公司业务需求,对公司行业地位的巩固和提升,以及业务结
构的优化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将满足本公司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本公司长远发展,也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三、风险提示
1. 公司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满一年而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
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者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
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
人继续履约。
四、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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