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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2-04-2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现如下
意见:

   一、对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
下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21 年度
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同意将公司将《<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基
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建立健全
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风险的控制,
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运转有效,保证了公司
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
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
客观、准确的。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
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余额转
入下年分配。公司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为满足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需求,保持财务稳健性和
自主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预计未来两年
在产能扩充及多元化拓展方面的资本性支出较大,具体表现为越南、合肥两地生产基地、研发
中心的建设以及储能逆变、无刷电机等新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加之当前疫情引发的原
料成本上涨、物流运输紧张对公司资金占用加剧等情况,公司需做好相应的资金储备以保障公
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
意将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资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
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六、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2.8 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
本型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使用不超 5 亿元(含)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和信用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满足会计谨慎性
要求,有利于控制财务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之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褚青松                      王爽                      来梦永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