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2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关于公司和 Xcovery Holding Company LLC 就全球多中心
Ⅲ期临床试验(中国区)合作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 X-396 项目在中国区域申报国际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的
进展情况,根据和 Xcovery 公司在 2014 年 10 月 25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对临
床试验的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有利于 X-396 项目临床试验的顺利推进,
本次合作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和 Xcovery Holding Company LLC 就全球多中心
Ⅲ期临床试验(中国区)合作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