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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06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相关文件。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
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
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对《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
的审阅,并和专项审计会计师做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认为 2016 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
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
量、服务水平等情况的了解和评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对公
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


    四、对《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基于公司 2016 年整体的经营
状况,以公司经营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为评价基础,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
营指标完成情况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管理层的绩效管理,促进公司经营目标
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请董
事会将董事、监事薪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承诺,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和对投资者的回报,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对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现金流稳定,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


    七、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聘任范建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经审查,本次提名财务总监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范建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