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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2017-04-1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股东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贝成投资”)向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了解了相关情况。贝成投资作为持有公司总股本 6.73%股份的股东向股东
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之规定,《关于认购美国 Xcovery 公司新发行 D 轮优先股的议案》和《关
于延长美国 Xcovery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兑付期限的议案》属于公司当前业务发展
的需要,在 X-396 项目Ⅲ期临床试验正常推进的情况下,公司认购美国 Xcovery
公司新发行 D 轮优先股,而每股价格以荷兰式拍卖程序确定,同时,公司将在 4
月 30 日到期的 900 万美元可转换公司债的兑付期限统一延长到 2017 年 7 月 30 日,
给认购工作预留了必要的时间,可以保证新药研究项目的及时推进,也有利于公
司取得 Xcovery 公司更多的股份权益,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