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关于公司聘任副总裁的公告2017-11-30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7-09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
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经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列明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通过,同意聘任蔡万裕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生产和研发项目产业化工
作;聘任马勇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质量管理、注册事务及凯美纳后
续免费用药项目工作。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贝达药业: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和《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蔡万裕先生和马勇斌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

                                     简历



    蔡万裕先生,1962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药科大学南
京药学院药学专业本科,药学学士,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现任公司副总裁。
1983 年至 1999 年于漳州制药厂历任技术员、技术开发科副科长、研究所副所长、
厂长助理;2000 年至 2007 年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0 年于漳州生化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 年至 2013 年 8 月
于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任生产总监;2013 年 8 月至今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任生产总监。具有 34 年丰富的从业经验、强有力的项目计划及组织能力、优
秀的团队建设能力。
    截至本公告之日,蔡万裕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浙
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成投资”)1.11%的权益;
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比例。蔡万裕先生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
执行人目录查询,蔡万裕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马勇斌先生,1977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药科
大学,现任公司副总裁。1999 年至 2008 年,先后任职于浙江中新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2008 年至 2010
年,于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兼质管部部长;2010 年至今,于贝达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质量总监兼注册事务总监。具有 18 年医药行业质量管理、
GMP 认证和注册事务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和团队管
理的能力。
    截至公告之日,马勇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贝成
投资 1.11%的权益,贝成投资持有公司 27,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 6.73%的股权
比例;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杭州贝昌”)0.2337%的权益,杭州贝昌持有公司 21,240,000 股股份,占公司
5.30%的股权比例。马勇斌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马勇斌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