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0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周
二)下午 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0 日(周二)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周一)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周二)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74,629,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8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7,14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6.7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7,485,06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1.7668%。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 东 , 下 同 ) 共 计 17 名 , 代 表 股 份 43,843,6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10.933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临时公务,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董事万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625,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8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1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625,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8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1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625,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8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11%;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赵寻、胡小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