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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备忘录第 8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对公司拟实施的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不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
现,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6、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
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