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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18-11-2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贝达药业                                      股票代码:300558

                                                            是否存在
                                                              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
  2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否
  3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否
  7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否
 10
       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否
 11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否
12
     级管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否
15
     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是
17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   是
18
     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是
     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   是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
     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是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    是
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   是
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
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
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
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
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
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是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
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     是
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   是
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     是
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     是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     是
     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
     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       是
     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
     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
     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是
23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 不适用
24
     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限售期、行权期合规     是
25
     性要求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不适用
26
     于1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不适用
28
     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否
29
     年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是
     届满日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是
32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33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是
     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     是
34
     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是
     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是
     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否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是
     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 不适用
35
     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    是
 37
      表决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是否就股权激励计
 38                                                         是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9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
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