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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届满并实施完毕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届满并实施完毕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CEO 丁列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达药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CEO 丁列明先生计划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 3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不低于 25 万股,不高于 50 万股(含 11 月 23 日已增持的 93,3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已经届满,丁列明先生共
计增持公司股票 40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01%),增持金额为 1428.207 万
元,现将具体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CEO 丁列明先生。
    2、增持股份的目的和方式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丁列明先生拟用
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3、增持股份的数量和价格
    累计拟增持数量不低于 25 万股,不超过 50 万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
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市场价格择机增持。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
期间,若因公司股票存在窗口期和停牌的,增持计划顺延实施。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累计增持股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已经届满,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期间,丁列明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401,4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001%),累计增持金额为 1428.207 万元,增持均价为 35.58 元/股,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


     2、累计增持前后持股变化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主体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丁列明         68.0784             0.17%          108.2184             0.2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82,18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27%;通过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107,06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0%。
 丁列明与 YINXIANG WANG(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4%)、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8%)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控制的公司股
 份比例合计为 33.89%。


      三、律师专项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丁列明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主体资格。
      2、丁列明先生本次增持贝达药业股票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且增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丁列明先生此次增持贝达药业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满足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丁列明先生作为贝达药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贝达药业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
 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次增持行为过程中,丁列明先生和贝达药业均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3、增持期间内,丁列明先生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来亦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4、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并且公司已依据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丁列明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届满并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增持贝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