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6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 2019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
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与公司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为公司提供了审计和相关专业服务,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