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1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周二)14:30 时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7 日(周二)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6 日(周一)15:00 至 2019 年 5 月 7 日(周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69,045,1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15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09,092,1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2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9,953,01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4.9509%。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44 名,代表股份 33,153,4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67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69,044,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52,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69,044,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52,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69,0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3,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4、《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69,0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3,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936,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5%; 反对 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2%;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44,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709%;反对 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9%;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3,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7、《关于续聘 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3,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8、《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28,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36,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87%;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0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3,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981,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6%; 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90,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091%;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上述议案中,议案 9、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 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祝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