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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7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

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丁列明博士、YI SHI(施毅)
博士、万江先生、JIABING WANG(王家炳)博士、余治华先生、LI MAO(毛
力)博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JIANGNAN CAI(蔡江南)
教授、汪炜教授、赵骏教授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各位候选
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
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
董事候选人提名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
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11 月 7 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丁列明先生,1963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美国阿肯色大
学医学院病理科临床医学博士,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于浙江省嵊州市卫生防
疫站工作,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6 月于浙江医科大学传染病研究所任讲师,1992
年 6 月至 1996 年 7 月于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院肿瘤中心任高级研究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02 年 6 月通过美国外国医师专业委员会的临床医学博士的考试认证,并
在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院病理科完成了病理专业医师的全程学习和培训,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于贝达有限任董事、总裁,2008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于贝达有

限任董事长,2013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丁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82,184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0.27%,通过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浙江贝成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26.70%的股份。丁列明先生是公司实
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
丁列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条件。
    2、YI SHI 先生,1972 年 4 月生,美国国籍,中国科技大学生物学学士学位、
美国杜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和工商管理硕士,1999 年至 2000 年于美国安永管理咨
询公司生命科学部任资深顾问,2000 年至 2001 年于中国网大公司任市场业务拓展
副总裁,2001 年至 2011 年于美国礼来公司亚洲投资任董事总经理,2011 年至今
于礼来亚洲基金任管理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之日,YI SHI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YI SHI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
询,YI SHI 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3、万江先生,1968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首都医科大学临
床医学本科,1992 年至 1995 年于北京同仁医院任骨科医生,1995 年至 2011 年分
别在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法国赛诺菲公司、美国礼来公司、英国阿斯利康公
司、美国默沙东公司任职医药代表、地区经理、大区经理、特药业务总监、普药
业务总监、区域总经理等职,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8 月于贝达有限任副总裁、市
场总监,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公司副总裁,2016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资深副
总裁,2017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之日,万江先生通过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720,000 股,万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万江先生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JIABING WANG 先生,1963 年 8 月生,美国国籍,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
迪逊分校有机化学博士,1980 年至 1984 年就读于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系,1984 年

至 1987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有机金属化学系,1987 年至 1990 年于华中科技大学化
学系任讲师,1992 年至 1997 年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取得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11 年于美国默克公司历任高级化学家、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对外合
作总监,2011 年至 2016 年于阿斯利康(中国)全球药物研发中国区化学主任,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贝达药业副总裁、研发中心主任,2018 年 4 月至今任
贝达药业资深副总裁兼首席科学家。
    截至本公告之日,JIABING WANG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JIABING WANG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
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JIABING WANG 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余治华先生,1967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乔治华盛顿大学税收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龙磐投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1990 年
至 1997 年在国家财政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是
中国国有企业税利分流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是中国 1994 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参
与者之一;2001 年至 2010 年曾任比特科技、普天慧讯和金色世纪网首席财务官,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融资、并购工作;曾任职汉能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负责投资和新基金组建工作;2010 年至今任龙磐投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龙磐投
资已经管理三只医疗基金,已经投资数十家创新型的优秀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公

司。
       截至本公告之日,余治华先生通过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7,773 股,余治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余治华先生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LI MAO 先生,1957 年 7 月 生,美国国籍,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博士
后,德克萨斯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1982 年至 1992 年,于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
省人民医院)任外科住院医师、主治医师(肿瘤内分泌专科)、讲师;1992 年至
1995 年,任美国梅奥医院及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博士后学者(肿瘤基因学);
1995 年至 2004 年,任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胸头颈肿瘤系助理教授、副教授(1999 年)、胸头颈肿瘤系及系统生物
学系终身教授(2004 年)、胸头颈肿瘤系研究主任;2009 年,任美国马里兰大学

牙医学院终身教授、副院长、首任肿瘤及诊断学系主任,马里兰大学格霖邦癌症
中心(Greenebaum Cancer Center)癌症实验治疗计划主任;2016 年至 2018 年,
加入美国强生集团,任副总裁、强生中国肺癌中心总裁。2018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
资深副总裁兼首席医学官。
    截至本公告之日,LI MAO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LI MAO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
录查询,LI MAO 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JIANGNAN CAI 先生,1957 年 6 月出生,美国国籍,复旦大学现代西
方经济学硕士、美国布兰代斯大学卫生政策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商学院卫生管
理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兼职教授。JIANGNAN CAI 是华东理工大学经
济发展研究所和商学院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系
第一任系主任、美国麻省卫生福利部卫生政策高级研究员、美国塔夫茨大学医

学院卫生经济学兼职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复旦
大学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系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上海市卫生局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中国卫生》杂志特约编
委和《中国医院院长》杂志副主编。
    截至本公告之日,JIANGNAN CAI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JIANGNAN CAI 先
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JIANGNAN CAI 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汪炜先生,1967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浙江大学政治经济
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浙江省金
融研究院院长,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截至本公告之日,汪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汪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
汪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3、赵骏先生,1978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浙江大学光华
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在浙江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康奈尔大
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

究中心做访问学者。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浙江大
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外交部国际法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
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商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浙江
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浙江省 151 人才工程、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
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光华学者岗。
    截至本公告之日,赵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赵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
赵骏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