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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75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张洋南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通过电子
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
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公司杭州总部 15 楼会议室召开,采取
现场会议的方式,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到 3 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为 3 人。

    4、本次监事会由张洋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
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
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拟提名
张洋南先生、吴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
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
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三、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洋南先生,1971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南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高级总监。详细履历如下:1998 年 6 月至 2005 年 3 月
任嵊州市委宣传部宣传科长、2005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嵊州市雅璜乡党委书
记、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嵊州市档案局局长、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2019 年 5 月至今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高级总监。
    截至公告之日,张洋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洋南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
录查询,张洋南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吴颢先生,1972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科学院上海
药物研究所药物化学博士,现任公司杭州研发中心主任。详细履历如下:2000 年

至于 2002 年任职于中科院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至 2017 年历任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新药合成部副主任、合成部主
任、高级主任,药物化学部执行主任,国内新药研发部执行主任。2018 年至今,
任贝达药业杭州研发中心主任。
    截至公告之日,吴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吴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
询,吴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