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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2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87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周
五)15: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2 日(周五)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1 日(周四)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周五)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54,740,5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5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5,946,2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4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48,794,24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7.1058%。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20 名,代表股份 26,272,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5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丁列明先生、YI SHI 先生、
万江先生、JIABING WANG 先生、余治华先生、LI MAO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丁列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90,930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3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43,185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
    1.02《选举 YI SHI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90,930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3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71,185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1.03《选举万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18,928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71,183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1.04《选举 JIABING WANG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意 250,418,928 票 ,占 参 与投 票 的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的

98.3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71,183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1.05《选举余治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意 250,418,928 票 ,占 参 与投 票 的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的

98.3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71,183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1.06《选举 LI MAO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意 250,418,928 票 ,占 参 与投 票 的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权 的
98.3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71,183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 JIANGNAN CAI 先生、汪
炜先生、赵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 JIANGNAN CAI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39,129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91,384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2%。
    2.02《选举汪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37,629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89,884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5%。
    2.03《选举赵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39,129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91,384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张洋南先生、吴颢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张洋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37,629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89,884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5%。
    3.02《选举吴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50,414,829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8.3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67,084 票,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4,669,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7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01,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9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4%。
    上述议案中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祝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