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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
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法规、规则和计划中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二)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
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人才的巨大需求,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
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授予 71 名激励对象 87.45 万股
股票期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列明先生提名史赫娜女士、毛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候选人,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仔细审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推荐的副总裁候选人史赫娜女士、毛波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三)本次聘任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聘任史赫娜女士、毛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