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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贝达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
                                                      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
                                                      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
                                                      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1
                        项   目                        工作内容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
                                            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
                                            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未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4 月 2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
                                            司董监高职责、创业板注册制各
                                            项新规的解读以及上市公司股东

                                        2
                            项   目                                    工作内容
                                                        减持股份规则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是                    不适用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是                    不适用
诺
5、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
                            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
                            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
                            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整改情况
                            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
                            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
                            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4
报告事项                            说明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
           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
           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
           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
           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
           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
           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
           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
           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
                        5
报告事项                            说明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
           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
           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
           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
           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
           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
           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
           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
           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
           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
           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
           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
           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
           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6
报告事项                             说明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
           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
           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
           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
           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
           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
           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
           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
           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
           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
           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
           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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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
                            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
                            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
                            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
                            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
                            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
                            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
                            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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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金   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