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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8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18(第一期)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第二期)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18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暨调整激励对象
    名单、期权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第一期)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相关权益注销事项的规定;公司对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与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
单、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8(第二期)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相关权益
注销事项的规定。并且此次对部分已授期权的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18 年(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
次注销事宜。


三、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条件均已满足,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在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
成登记后进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行权期的规定。公司承诺不向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四、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条件均已满足,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在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
成登记后进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行权期的规定。公司承诺不向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五、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条件均已满足,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在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后进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行权期的规定。公司承诺不向本次可行权的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计
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黄欣琪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