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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2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投资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加速公司在抗体药物领域的布局,拓展创新药物技
术的深度交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受让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此次受让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黄欣琪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