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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21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7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周一)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5 人,代表股份 206,902,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8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85,487,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
份 121,414,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292%。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0 人,代表股份 38,362,6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5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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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43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22 % ; 反 对 1,539,543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2673%;弃权 1,507,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1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0586%;反对 1,539,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131%;弃权 1,507,0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9283%。
       关联股东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丁列明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5,419,169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5,15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69 % ; 反 对 237,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147%;弃权 1,507,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18,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4531%;反对 2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86%;弃权 1,507,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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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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