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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贝达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1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
                                       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
                                       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
                                       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
                                       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
                                       导培训情况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
                                       报告》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2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4 月 1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融资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3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是          不适用
施及承诺
5、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
                                  是          不适用
用的承诺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4
报告事项                        说   明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
           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
           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
           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
           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
           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
           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


                  5
报告事项                      说   明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
           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
           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
           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
           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6
报告事项                      说   明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
           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
           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
           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


                  7
报告事项                      说    明

           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
           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
           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
           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
           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
           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
           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
           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
           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
           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
           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


                    8
报告事项                      说   明

           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
           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
           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
           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
           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
           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
           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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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
                           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
                           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
                           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
                           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
                           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
                           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
                           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
                           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
                           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0
报告事项                        说   明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
           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
           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
           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
           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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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
                   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
                   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
                   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
                   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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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2 年 4 月 26 日
                           徐    峰




                                                 2022 年 4 月 26 日
                           金    田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