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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2-06-1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贝达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
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贝达药业(嵊州)创新药产业化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贝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
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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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先生,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
联交易,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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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张洋南                    吴颢                      吴飞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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