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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6-14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1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和股东的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
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维护为
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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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
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公司目前属于上述阶段(3),即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阶段。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
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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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
配方式的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
含现金分配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披露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
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
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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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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