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9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
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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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
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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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2 年 9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1.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2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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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黄欣琪
202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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