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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2-12-08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281 号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用于贝达药业(嵊州)创新药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
 简称创新药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控制人丁列明以现
 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丁列明所
 持公司股份合计被质押 51,003,471 股,占其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6%。2021 年 3 月 2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丁列明持有的发行人 811,638 股股份,及对丁列明持有
 的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控股股东之
 一)423.1877 万元的出资份额予以司法冻结。创新药基地项目达
 产后将获得年产超 40 吨创新原料药生产能力,项目预计税后内部
 收益率为 12.90%。创新药基地项目产品主要包括甲磺酸贝福替尼
(D-0316)、盐酸埃克替尼和 BPI-16350 等,贝福替尼处于上市许
 可审评阶段,BPI-16350 处于临床持续推进中。截至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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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56,818.76 万元,占募集资金
总额的比例为 56.7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明确本次发行方案和认购协议中丁
列明认购股票金额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金额应与拟募集
资金金额相匹配;(2)结合丁列明收入情况、财产情况、负债情
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相
关诉讼情况等,说明丁列明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将持有股票
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请说明发行完成后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及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
应措施;(3)请丁列明确认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
行人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4)创新药基地项目相关产品的具体
品种及用途、尚需完成的工作或需履行的备案及审批程序、预计
上市时间,结合公司新药研发能力、可比公司相似药物研发情况
说明该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结合创新药基地项目相
关产品市场空间及竞争优势,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6)
创新药基地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
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
过程和可实现性等,并结合同类产品定价情况、产品定价政策等,
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和合理性;(7)结合各类新增固
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
情况,说明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
营业绩的影响;(8)前次募投项目新药研发相关进展情况,是否
与前次发行时披露的进展一致,若不一致,请补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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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4)-(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6)(7)(8)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4)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各期,埃克替尼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100.00%、99.39%、93.19%和 75.39%,埃克替尼片化合物
专利将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到期,到期后其他厂家可以使用该化
合物结构。除化合物专利外,埃克替尼还受晶型、制备方法等多
项相关专利权保护,保护期将于 2029 年至 2034 年期间届满。2021
年 12 月埃克替尼术后辅助治疗适应症新进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后
终端价格由 1,345.05 元/盒降到 835.80 元/盒。根据申报材料,
埃克替尼同类药品吉非替尼和厄洛替尼专利已经到期,国内仿制
药已经上市,并进入集采,价格降幅较大。
    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关于埃克替尼晶型、制备方法
等相关专利是否存在较高壁垒,是否可有效应对埃克替尼仿制药
上市的竞争;结合同类药品化合物专利到期后相关仿制药上市时
间及仿制药上市后降价幅度等,说明专利到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影响;(2)医保谈判、集采等医疗改革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
响;(3)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需从本次募集资金
中扣除及理由。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并发表
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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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
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
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
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
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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