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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贝达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
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掌握产业链的发展变化,把握行业投资机会,丰富
公司战略合作的潜在机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投资遵循了一般商业条
款,符合公司利益和发展战略;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交易定价遵循
市场化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将本议案提
交给董事会审议之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丁列明先生、 TIAN XU(许田)
先生、余治华先生、万江先生、JIABING WANG(王家炳)先生、童佳女士、
范建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述 7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与工作能力。上述 7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通过。董事会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7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 JIANGNAN CAI(蔡江南)先生、汪炜先
生、黄欣琪女士、肖佳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
们认为:
    上述 4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与工作能力。上述 4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
发展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津贴标准的
拟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汪炜              黄欣琪             肖佳佳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