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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
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
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担保情形。按照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子公司
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4.465 亿元,在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授权额度之内。


    二、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既保持了
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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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薪酬综合考虑了公
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与公司
实际情况相吻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中关于董事、监事 2022 年度的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和仔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
和执行,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上发挥了有效的
控制和监督作用。


    六、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
服务水平等情况的审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立信”)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
行审计职责,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各项报告均能够全面、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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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
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可立信的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
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现金流稳定,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在控制风险、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保本型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影
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贝达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
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到位,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资
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且在融资额度内互相提供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是为了
更好地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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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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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汪炜              黄欣琪             肖佳佳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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