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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2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通过对 2017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或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7 年 1-6 月,公司
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
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
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军(签字)




     王   众(签字)




     沙智慧(签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