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神宇 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神宇股份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认真审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243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6]787 号)同意,神宇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神宇股份”,股票代码 “300563”。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为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亚邦创投”)、周芝华、蒋桂华、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海方舟”)4 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股东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股东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意向 周芝华减持意向:在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届时神宇股份总股本的 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神 宇股份总股本的 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亚邦创投减持意向: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 时持有神宇股份的 50%,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亚邦创投届时持 有神宇股份的 50%,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3、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监事周芝华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 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5,9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5%。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3,49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名,包括自然人股东 2 名,机 构类股东 2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备注 1 亚邦创投 8,200,000 8,200,000 1,700,000 注1 2 周芝华 5,180,000 5,180,000 1,295,000 注2 3 蒋桂华 1,580,000 1,580,000 500,000 注3 4 蓝海方舟 1,000,000 1,000,000 - 注4 合 计 15,960,000 15,960,000 3,495,000 注1:股东亚邦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2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200,000 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6,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故亚邦创投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00,000股。 注2:股东周芝华现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180,000股。在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180,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95,000股。 注3:股东蒋桂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58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80,000 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0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故蒋桂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00,000股。 注 4:股东蓝海方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00,000 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 1,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 可上市流通,故蓝海方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宇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神宇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神宇股份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神宇股份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部分限 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刚 蒋红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