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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宇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2019-04-23  

						                                                                 章程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做出了修改,现公司拟根
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章程修正案公告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具体以工商部门实际登记的内
容为准。本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