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2019-04-23
章程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做出了修改,现公司拟根
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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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具体以工商部门实际登记的内
容为准。本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