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6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半
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
询,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 2019 年半年度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行的会计政
策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三、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经
审阅,我们认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桂新(签字)
奚海清(签字)
孙 涛(签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