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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宇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3-17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
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1、修改原因及实施日期

    (1)由于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调整。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
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
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
目进行相应调整。

    (3)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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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进行了修订,要求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施行。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
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
定进行追溯调整。

    2、修改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
他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执行。

    3、修改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新收
入准则、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
通知》(财会[2019]16 号)、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

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
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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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
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
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
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
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本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本公司的收入确
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
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本公司在合同开
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

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
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
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5)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
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
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
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变更的内容: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在原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行项目。

     (2)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
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

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政策
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编制财务
报表。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以后期间均按照上述文件调整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格
式,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主要影
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应收票据列示金额 81,823,141.14 元,合并应

                                     收账款列示金额 165,522,337.37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应收票

                                     据 列 示 金 额 27,131,746.93 元 , 合 并 应 收 账 款 列 示 金 额

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   146,108,881.02 元。

账款与应收票据列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应收票据列示金额 62,743,995.67 元,应收

                                     账款列示金额 167,078,121.88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应收票

                                     据列示金额 26,931,746.93 元,应收账款列示金额 146,518,710.16

                                     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应付票据列示金额 26,515,275.66 元,合并应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
                                     付账款列示金额 95,285,980.75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应付票据
账款与应付票据列示
                                     列示金额 9,101,442.51 元,合并应付账款列示金额 75,155,651.47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应付票据列示金额 26,515,275.66 元,应付

                                     账款列示金额 95,087,837.90 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应付票据

                                     列示金额 9,101,442.51 元,应付账款列示金额 91,469,277.69 元。

                                     2019 年度合并报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804,852.86 元;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
                                     2018 年度合并报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894,693.77 元;
“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2019 年度母公司报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804,852.86 元;
填列)”
                                     2018 年度母公司报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905,500.13 元;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增加信用减值损失-3,882,068.20 元,减少资产减

                                     值损失-3,882,068.20 元;
新增 “信用减值损失”列示
                                     2019 年度母公司报表增加信用减值损失-3,941,876.12 元,减少资产

                                     减值损失-3,941,876.12 元。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
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
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
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
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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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

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
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
额的披露。

    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债务重组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中相关
内容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