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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宇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3-29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
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神宇通信科技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
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还需遵守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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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
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
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
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
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
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
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
客观评价。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
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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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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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未达到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二项。
    除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其他投资交易类型的适用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实施方案的管理,明确出资时间、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有权
部门批准。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
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九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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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
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可以根据
管理需要向被投资公司派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
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公司相关会计核算制度
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
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
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应
纳入信息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
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
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加强对投资收回、转让、
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投资,应当
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
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理的会计处理,确保资
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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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机制,对公司的重要投
资项目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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