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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宇股份:总经理工作规则2022-03-29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

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

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担任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

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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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

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

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

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

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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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

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应

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也可以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召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

记录和纪要。需要上会讨论的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在会

议召开前一天发放给出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

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办公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议内容

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决议。

决议一般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但总经理可行使否决权或决定权。会议决议

应明确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议的,也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名;

办公会会议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四条 会议需要公布的决定、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

部门以公司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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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

程、本规则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理因其超过授权范

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另有约定的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由总经理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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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以上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未达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审议。

    第三十条     有关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标准的其他规定参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

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

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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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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