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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19-11-07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ZHUBO DESIGN CO.,LTD.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6 幢 2 单元 6 层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9年11
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
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马镇炎、
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松禾成长、拉萨金控、欧阳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马镇炎、
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3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王旭东、
王进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将在
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
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0%。

    (二)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4
    (三)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股东以现金方式
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
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约束措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东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2、停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5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本节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
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
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的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
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单
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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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
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
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的 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
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
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
启动增持。

                                    7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
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四)相关约束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
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股票所
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该等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
应付现金红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8
质影响的,公司将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
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
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
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发行人承诺: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
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
经济损失。




                                    9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主动
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诺

    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
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证明无过


                                    10
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
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四)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有关内容。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有关事项:对于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前已经审计的最后一个审计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利润分配的部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11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
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2)公司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
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
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
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
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
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13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收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
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4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
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
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


                                     15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以同时派发红股。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
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6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
资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17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
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

    4、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
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
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3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5,000,000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5,000,0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
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
行 22,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2.6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1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筑博设计”,股票代码“300564”。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00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11 月 8 日

    3、股票简称:筑博设计

    4、股票代码:30056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00 股

                                        19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徐先林                  21,079,000          21.08%           2022.11.8
         杨为众                  10,731,000          10.73%           2022.11.8
         徐江                      8,765,000          8.77%           2022.11.8
         筑先投资                  8,400,000          8.40%           2022.11.8
首次公   筑为投资                  7,600,000          7.60%           2022.11.8
开发行
         筑就投资                  7,600,000          7.60%           2022.11.8
前已发
行股份   松禾成长                  3,750,000          3.75%           2020.11.8
         拉萨金控                  3,520,000          3.52%           2020.11.8
         马镇炎                    2,075,000          2.08%           2022.11.8
         欧阳旭                    1,480,000          1.48%           2020.11.8
                  小计           75,000,000         75.00%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500,000          2.50%           2019.11.8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2,500,000          22.50%           2019.11.8
股份
                  小计           25,000,000         25.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ubo Design Co.,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徐先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 年 3 月 2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1 月 13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6 幢 2 单元 6 层 1 号

   邮编:850000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进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
(M74)”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及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房屋租赁

   主要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设计与咨询,业务涵盖
建筑设计、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室内设计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26L

   电话:0891-6868698

   传真:0891-6868698

   互联网网址:http://www.zhubo.com

   电子邮箱:zbdb@zhubo.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21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徐先林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杨为众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徐江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桂钢               独立董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林俊               独立董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陈东平             独立董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覃力               独立董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王旭东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马镇炎             监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曾晓玉             监事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王进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
       陈学利             财务负责人                 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2 月

              本次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持有公
序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司债券
号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情况
1    徐先林     董事长、总经理         2,107.90   28.11%        1,082.72   14.44%      3,190.62   42.54%          ‐
2    杨为众     董事、副总经理         1,073.10   14.31%               -          -    1,073.10   14.31%          ‐
3    徐江       董事、副总经理           876.50   11.69%               -          -     876.50    11.69%          ‐
4    桂钢             独立董事                -           -            -          -           -          -        -
5    林俊             独立董事                -           -            -          -           -          -        -
6    陈东平           独立董事                -           -            -          -           -          -        -
7    覃力             独立董事                -           -            -          -           -          -        -
8    王旭东          监事会主席               -           -       40.00    0.53%         40.00    0.53%           -
9    马镇炎             监事             207.50   2.77%           40.01    0.53%        247.51    3.30%           -
10   曾晓玉             监事                  -           -            -          -           -          -        -

11   王进       董事会秘书、副
                                              -           -        5.00    0.07%          5.00    0.07%           ‐
                    总经理
12   陈学利          财务负责人               -           -            -          -           -          -        -

       注:间接持股数量根据上述人员在筑先投资、筑就投资、筑为投资的出资份额占各自总出资

                                                          22
额的比例计算。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徐先林,直接持有公司 2,107.9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11%;通过筑先投资、筑为投资和筑就投资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 14.44%
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2.54%的股份。

    徐先林基本情况如下:

    徐先林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30119630421****,1963 年出生,毕业于兰州铁道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
后相继攻读了北京大学 EMBA、长江商学院 EMBA,获硕士学位,深圳市勘察
设计行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深圳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
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监事。曾担任甘肃城乡规划设计院工程师、深圳市建
筑设计总院工程师,1996 年 3 月创办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2 年 1
月,任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任期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先林、徐江系兄弟关系,2015 年 9 月 25 日,徐先林、
徐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保持一致行动,
保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

    徐先林、徐江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先林的基本情况参见“(一)控股股东情况”。

    徐江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62010519660402****,
1966 年出生,毕业于兰州铁道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 EMBA,获硕士学位。曾先后于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深圳市市政工程设
计院从事设计工作。1996 年 3 月创办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2 年 1
月,任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任期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23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1              筑先投资           实际控制人徐先林控制的其他企业
  2              筑为投资           实际控制人徐先林控制的其他企业
  3              筑就投资           实际控制人徐先林控制的其他企业
  4      上海夜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徐江持股 18%

      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筑先投资

      筑先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10
年,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3,699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 27-4 彩田路
深业花园 C 栋 27B,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先林。

      截至目前,筑先投资合伙人共 36 人,其中徐先林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
有限合伙人。

      2、筑为投资

      筑为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10
年,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3,42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 27-4 彩田路
深业花园 C 栋 27B,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先林。

      截至目前,筑为投资合伙人共 31 人,其中徐先林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
有限合伙人。

      3、筑就投资

      筑就投资成立于 2005 年 8 月 16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 27-4 彩田路深业花园 C 栋 27B,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徐先林。

      截至目前,筑就投资合伙人共 2 人,其中徐先林为普通合伙人,马镇炎为有限
合伙人。


                                         24
    4、上海夜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夜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8 月 16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 666 号,主营业务为餐饮管理,法定代表人为赵清
华。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1,62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徐先林                         21,079,000                 21.08%
   2        杨为众                         10,731,000                 10.73%
   3        徐江                            8,765,000                 8.77%
            深圳市筑先投资管理企
   4                                        8,400,000                 8.40%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筑为投资管理企
   5                                        7,600,000                 7.60%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筑就投资管理企
   6                                        7,600,000                 7.60%
            业(有限合伙)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
   7                                        3,750,000                 3.75%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拉萨城投金融投资控股
   8                                        3,520,000                 3.52%
            集团有限公司
   9        马镇炎                          2,075,000                 2.08%
   10       欧阳旭                          1,480,000                 1.48%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69 元/股,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
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16,022,100,000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81,264,129,5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
倍数为 8,126.41295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T+1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
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下有效
申购倍数为 6,408.84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611.73909 倍,中签率为
0.0276874928%。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250,369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0.01%,配售比例为 0.02073099%;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42,299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5.69%,配售比例为 0.020375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 1,107,332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4.29%,配售比例为 0.01191666%。

                                          26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69,21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
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511,585,770.44 元。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17 号《验资
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55,664,229.56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与承销费用                                     38,712,264.15
   2       审计验资费用                                        7,200,000.00
   3       律师费用                                            3,962,264.15
   4       信息披露费用                                        5,198,113.21
   5       发行手续费用                                            591,588.05
                      合计                                    55,664,229.5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相应增值税)为 2.23 元/股(每股
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511,585,770.44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5 元(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99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322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公司 2019 年 1-9 月及 2018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 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

    公司 2019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增幅

       流动资产(元)               743,165,764.46         736,320,472.78      0.93%

       流动负债(元)               501,062,604.38         570,422,894.15     -12.16%

        总资产(元)                987,066,816.35         991,632,453.79      -0.4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81,986,477.91         416,806,374.34     15.64%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43                 5.56     15.64%
          (元/股)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9 月      增幅

       营业收入(元)               663,169,375.01         639,241,413.33      3.74%

       营业利润(元)               108,170,426.61          90,417,902.36     19.63%

       利润总额(元)               106,208,251.48          9,042,1434.29     17.4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95,180,103.57         81,036,090.72     17.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
                                      67,795,619.38         66,399,963.70      2.10%
    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7                 1.08     17.4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90                 0.89      2.1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75%                19.44%       0.31%



                                           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4.07%              16.27%           -2.2%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714,366.86       26,447,208.97               -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52              0.35               -
          额(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要经营模式、销售收入、
回款情况、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 2019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66,316.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4%;
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9,518.0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45%;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779.5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0%。总体上,公司 2019 年 1-9 月收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平稳。

     二、2019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将实现营业收
入 87,626.28 万元至 94,106.5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4.12%至 11.82%;实现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4,077.41 万元至 15,388.4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17.77% 至 28.74% ; 实 现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0,011.15 万元至 11,322.2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4%至 14.72%。上述数据未
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三层
     联系人:庄云志
     联系电话:   010-65608236
     传    真:   010-85130300
     保荐代表人:庄云志、于宏刚
     项目协办人:侯顺
     项目组成员:张林、洪捷超、曹东明、黎江、李笑彦、李梦莹、洪果、闫思
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筑
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筑博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
(此页无正文,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庄云志               于宏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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