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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019-12-05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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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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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门、审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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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针对上市公司的有
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