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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5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到期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更换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和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到期改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覃力、桂钢已任期六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独立董事改选。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同意提名顾乃康先生、刘春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 2 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决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经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同意将《关于到期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更换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关于更换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桂钢、覃力

                                              日期:201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