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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3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298/FY/2020-469 号



    根据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筑博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B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

       贵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

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先林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

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5,001,2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00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5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为 75,004,6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5.004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 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8,754,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

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

案 75,001,7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61%),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8,751,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669%),2,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31%),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