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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3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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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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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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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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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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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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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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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
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节 重大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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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不包含在上述交易事项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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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除外,公司进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五条和第
三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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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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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本章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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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参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该项规
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联系人。
    已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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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预计年
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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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五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一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
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
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
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
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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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
《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
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
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六十九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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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十三)营业用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
 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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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促使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
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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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
险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
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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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
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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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
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 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5.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二)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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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3. 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4.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5.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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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司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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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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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
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
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
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
 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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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
    第一百零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
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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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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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
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
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一百二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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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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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