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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2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系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筑博设计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
核心人才,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
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2.37 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3.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