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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筑博设计: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3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
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后,
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鉴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与所有独立董事利益相关,均为关联人,我们同意将公司《关
于 2022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关于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
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安排。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一)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二)2021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三)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额度事项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额度
的事项,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